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评分达到71分及以上)。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重新认定的要求同上。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四)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省高企办每年发布高企全年工作安排,高企认定一般分为5月、8月两批次,企业可任选一次进行申报。成都辖区内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至成都市科技局受理窗口。

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率由25%减按15%缴纳;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地方政府给予相关补助或奖励。

1.登录方式

登录成都高新区企业服务网(高新通),下拉至底部“友情链接”,选择“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系统”;也可以通过网址:https:/gqsb.winpow.com进入系统首页。

(已在高新通注册过的企业可用原账号密码登录进入,未注册企业请先完成注册再登录)

2.培育要求

(1)培育企业的条件:在成都高新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企业税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008年至今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拟定未来2-3年认定高企的企业。2008年后认定过高企的企业、到期重新认定的企业,不再需申请高企入库培育。

(2)培育入库的流程:拟认定高企的企业按照《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工作的通知》规定要求在成都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管理系统提交入库申请,经审核后获得有效入库编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3)培育企业出库的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提交高企认定材料认定为高企即为出库,出库企业自动纳入有效高企动态管理。

3.证书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管理

(1)高新技术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高新技术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高新技术企业火炬统计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需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在次年的3月前完成火炬统计工作。

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延长亏损结转年限;地方政府给予相关补助或奖励;创始人可申请高新区C类人才;纳入成都高新区“金熊猫”科技企业创新积分评价体系;也是申请省市科技项目的条件之一。